附件6:
枣庄市关于特殊家庭独生子女认定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鲁计育政字[2003]6号)中对“无同一生父或同一生母的兄弟姊妹的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解释,现对离婚、再婚、丧偶等特殊家庭子女在枣庄市2013年初中学业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中是否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提出以下意见:
1、再婚前男、女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子女的,需提供带子女方前婚配偶的生育状况证明,前婚配偶未再生育的,视为独生子女;前婚配偶已生育子女或已申请办理《生育证》的,新组成家庭的子女不能视为独生子女。
2、再婚前男、女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两个子女的,无论前婚配偶是否再生育子女,新组成家庭的两个子女都不能视为独生子女。
3、再婚前一方有两个子女均判给前婚配偶,另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判随本人,新组成家庭有一个子女的,需提供带子女方前婚配偶的生育状况证明,前婚配偶未再生育或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视为独生子女;前婚配偶已生育子女或已申请办理《生育证》的,新组成家庭的子女不能视为独生子女。
4、对生育一个子女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无论子女跟随谁生活,要视再婚方是否再生育子女而定,再婚方已生育子女或已申请办理《生育证》的,不能视为独生子女,否则,可视为独生子女。
5、家庭中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视存活子女是否计划内生育而定,存活子女是计划内生育的,视为独生子女,否则,不能视为独生子女。
上述可视为独生子女的,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可申办《枣庄市2013年初中学业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独生子女考生资格审查表》。